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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官方说明与刘健签订合同细节 称仲裁违规不公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17:12 | 进入体育论坛 | 来源:央视网体育综合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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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青岛中能俱乐部对刘健一案裁决结果进行申诉。中能方面公布了与刘健签订合同的细节,并对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公平公正性,仲裁过程是否合规进行质疑。全文如下:

  我司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与队员刘健工作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足协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与队员刘健的工作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我司在尊重仲裁裁决的前提下,就仲裁程序、裁决内容,尚有如下问题需要反映,恳请各位领导予以关注:

  一、关于裁决内容的问题

  (一)足协仲裁委未对我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作出裁判,属于“漏裁”。刘健于2014年1月7日向足协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工作合同已经届满终止。而后,我司亦向足协仲裁委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刘健与我司继续履行工作合同至2017年。然而,足协仲裁委最终作出的裁决书仅对刘健的仲裁请求作出了裁判,对我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只字未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司认为足协仲裁委属于“漏裁”,应当予以纠正。

  (二)刘健未举证证明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工作合同系伪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即认定该份工作合同真实有效。在刘健向足协仲裁委提交终止期限至2014年1月1日的两份合同后,我司也随即向足协仲裁委提交了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期限至2017年的工作合同。虽然刘健声称该合同系伪造,但始终未能提出切实有力的证据证明。即便足协仲裁委在未经我司参与的情况自主鉴定认为合同第一页签字存有瑕疵,但是,合同第二、三、四、五页的签字经签订系真实有效,据此也不能否定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续签工作合同的事实。同时,根据足协规则,该合同的有效期至短应为一年,即于2014年年底到期。在刘健未能提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足协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认定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工作合同真实有效。

  (三)退一步讲,在抛开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工作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工作合同也不应当于2013年10月31日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工作合同明确约定,该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1日,且如果联赛尚未开始,合同应当续延至联赛结束。因此,在抛开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工作合同的情况下,仅依据2012年1月1日签订的这份工作合同的约定,双方合同也应当于2014年联赛结束之时终止。

  二、关于鉴定程序的问题

  (一)足协仲裁委的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足协仲裁委在组织鉴定之时,并为通知我司与刘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同时,在其指定鉴定机构、采集鉴定样本的过程中,也始终未通知我司,严重侵害了我司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同时,据我司了解,足协仲裁委仅采集刘健仲裁申请书上的签字作为鉴定样本,而如何确定申请书上的签字系刘健本人所书并未提及。在鉴定程序存在如此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足协仲裁委仍然认可其鉴定意见,令我司倍感遗憾。

  (二)足协仲裁委单方剥夺我司申请补充鉴定的权利。在接收鉴定意见书后,我司即在2014年4月10日向足协仲裁委提出了补充鉴定申请,且根据足协仲裁委的要求向其送达了书面申请。然而,足协仲裁委在未对我司补充鉴定申请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即冒然作出了仲裁裁决,此举变相剥夺了我司申请补充签订的权利。

  三、关于裁决保密性、公正性的问题

  足协仲裁委在与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沟通过程中,多次要求各方人员对案件内容予以严格保密。然而,在我司接到裁决书之前,即2014年4月10日,利害关系人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主教练里皮在接受媒体采访过程中即明确表示“刘健是我们的一员”,同时,某网记者(系恒大跟队记者)也率先在网络上爆出裁决内容。我司有理由认为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先于我司获悉裁决内容,并违背足协要求,将其公之于众。而足协仲裁庭事先告知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裁决内容的行为,也严重有损本案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我司有理由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且裁决内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司希望有关部门领导予以关注,还我司以公道,还足球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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