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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奖励前12名,但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项目分别录取各8个队参加决赛,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分别录取各6个队参加决赛。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项目的第9名至12名和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的第7名至12名须在各项目预赛阶段排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如果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预赛的运动队数量不足12个队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量奖励;其它项目有8名以上(含8名)运动员(队)参加决赛的,奖励前8名;5名至7名的,奖励前3名;4名以下(含4名)的不进行比赛。
(二)各项目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三)对于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第1至第3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3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进行统计;获得第4至第6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3枚银牌、2枚银牌、1枚银牌进行统计;获得第7至第9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3枚铜牌、2枚铜牌、1枚铜牌进行统计。获得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前3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2枚金牌、2枚银牌、2枚铜牌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3名的,分别按照1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进行统计。
(四)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前12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12分、9分、6分、3分进行统计;获得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前12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的,分别按照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进行统计。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照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五)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
(六)运动员在第30届夏季奥运会和第21届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8名成绩,分别计入运动员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注册单位的奖牌数和总分数内。统计办法为:
1、单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分别按照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每获得一个名次,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进行统计。
2、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项目除外):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每人分别按照1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的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进行统计。如同一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只能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进行统计。
3、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每人分别按照1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的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进行统计。如同一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4名或4名以上运动员,则只能按照4枚金(银、铜)牌和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4倍分值(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进行统计。
(七)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30届夏季奥运会和第21届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8名成绩,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上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具体办法为:
1、单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分别按照2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统计给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2、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项目除外):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每人分别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统计给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如同一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只能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3、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每人分别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的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统计给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如同一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4名或4名以上运动员,则只能按照4枚金(银、铜)牌和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4倍分值(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分别统计给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八)运动员在第30届夏季奥运会和第21届冬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注册单位的奖牌数和总分数内。参赛运动员中有实行奥运会联合培养的,只统计给运动员注册单位。
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30届夏季奥运会和第21届冬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分别计入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各1枚金牌和13分。
具体办法为:
在奥运会设置的正式比赛项目(小项)决定名次的决赛中(不含预赛、复赛、资格赛等),如果创造了本项目最新世界纪录的:
1、有运动员参赛的注册单位,每个单位按1枚金牌和13分进行统计;
2、一个注册单位无论有几名运动员参赛,均按1枚金牌和13分进行统计;
3、参赛运动员中有实行两次计分解放军运动员的,则解放军和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分别按1枚金牌和13分进行统计。
(九)两个单位之间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的运动员在第30届夏季奥运会上所获成绩,双方以协议计分方式,即按照运动员奥运会所获成绩的50%分别计入运动员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注册单位和联合培养单位的奖牌数和总分数内。具体要求如下:
1、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乒乓球、羽毛球项目的运动员不能签署第30届夏季奥运会联合培养协议。
2、同一个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上最多只能与另外两个单位签署第30届夏季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同一单位在同一个项目同一名运动员上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签署第30届夏季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
3、在第30届夏季奥运会上,运动员在田径、游泳项目上获得前8名成绩,在其它项目上获得前3名成绩才能以协议计分方式进行统计。
(十)运动员在2012年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16个小项上获得的前8名成绩,将计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相关单位奖牌数和总分数内。具体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部分比赛项目成绩计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相关代表团实施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0]176号)规定执行。
(十一)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排名办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军代表团与各代表团共同排名,决定解放军代表团的名次,但不公布。
2、第二次排名:将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和分数分别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后,各代表团(不含解放军)进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布各代表团第二次排名成绩,但解放军代表团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布,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名次并列。
4、两次计分具体统计办法
(1)单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2)两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每人分别按照0.5枚金(银、铜)牌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50%(6.5分、5.5分、5分、4.5分、4分、3.5分、3分、2.5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
(3)两人以上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除外):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50%(6.5分、5.5分、5分、4.5分、4分、3.5分、3分、2.5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统计给该单位。
(4)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三名或三名以上运动员,则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3倍分值(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12分、9分、6分、3分)统计给该单位。
(5)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得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统计给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小项上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只能按照所获名次相应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统计给该单位。
(6)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比赛中,如果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与两次计分运动员输送单位的运动员在冠亚军决赛中相遇,则解放军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的办法。
(十二)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十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