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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射弩这一民间体育活动,在云南、贵州、海南、湖南、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相传,海南苗族的弩和箭是先人由大陆作为作战武器而传入的,称为"药弩"。人或鸟兽中箭,即中毒而死,所谓"见血封喉"。因弩击发无声,射击精度颇高而又可就地取材自行制作,用以打猎和射鱼,所以苗族男子几乎人人都备弩箭,男童自幼习射,还常常进行比试。
湘、黔苗族人民使用的弩一般用岩桑木制作,在海南岛的苗族则以坚韧的"白茶"等。
场地设置
1 .场地平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长不少于30 m,宽度可根据靶数决定。 2.比赛时所有运动员均在一个比赛场地进行。比赛如果在室外进行时,射击方向应避免阳光逆射。 3.丈量射程距离是从起射线外沿起至靶心的垂线止。 4.起射线宽5cm,应与靶标线平行。 5.射位宽2m,长2.5m,每个射位应有与靶号位一致的靶号标致。 6.靶标高度一致并设在同一直线上,每个靶标上应有明显的号位标志。靶标尺寸:长60 cm,宽60 cm,厚度以箭能能插稳为佳。中心高度:立姿1.3m(误差为土o.1m),跪姿1m(误差为土o.1m),间距2m。 7.为确保安全,靶标后应设箭挡,如果设置困难,应留有至少50 m的安全地带,插警戒旗并设专人警戒。
器材规格
1.弩只能用竹、木质材料制成。弩床上可设管槽与瞄准器,瞄准器只允许用弩身相同的材料制成,击发部分可用任何材料制成,但长度不得超过8cm。管弦的制作材料不限。 2.箭是用竹、木质材料制成的,长度不限,断面直径不超过o.6cm,箭头、箭尾可用其他材料,但长度规定为箭头不超过8cm,箭尾不超过l cm(尾翼除外)。 3.靶均采用室内18m箭靶,靶纸尺寸第10环环距为4cm,其余环距均为2cm,每两环为一种颜色,依次为10、9黄;8、7红;6、5蓝;4、3黑;2、1白。
裁判人员
1.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l一2人。 2.裁判员若干人。 3.记分员若干人。
职责
1.裁判长 (1)负责主持整个裁判工作。 (2)竞赛前,负责检查场地设施和器材,组织裁判员进行学习分工。(3)负责召开必要的裁判员会议,每天比赛结束,进行工作小总。 (4)对具体裁判细节可作出临时决定,但不得违背竞赛规则。 (5)对比赛中发生的有关裁判方面的问题,有权作出裁定。 (6)对违反规则的运动员,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7)有权处理在执行裁判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 (8)审核并签署比赛成绩。 (9)大会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 2.副裁判长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裁判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 3.裁判员 (1)赛前检查场地设施、器材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号码和比赛器械。 (3)召集各组运动员按时入场比赛,通知竞赛注意事项。 (4)下达比赛开始、结束口令,维护赛场秩序,制止运动员犯规行为。 (5)监督报靶、记分和比赛的进行。 (6)比赛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裁判长。 4.记分员 (1)核实和记录每箭环数并注明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2)指挥运动员拔箭和标好箭孔。 (3)核算个人累计环数值,每项比赛结束后让运动员在记分表上签字并送交记录处。 (4)对疑问箭环应及时报告裁判长,待裁决后再登记。
比赛通则
(一)项目设置 1.男子20 m立姿10箭。 2.男子20 m跪姿10箭。 3.男子20 m个人全能(立姿和跪姿 4.全能团体(三人组队)。 5.女子15m(项目同男子)。
(二)姿势要求 1.立姿:两脚掌着地,一手握弩床下部,一手握发牙部,两臂悬空,弩床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身体。 2.跪姿:必须用一脚脚趾、膝盖和另一脚掌着地成三角支撑,握弩手势同立势,一肘可放于膝上,弩床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身体的其他部位。 3.两种姿势都不得使用附加物。
(三)分段及时间 每一项计分射箭均分段进行,每段射5箭。计分箭可进行3箭试射。 时间:试射4min,计分射每段6min。
(四)比赛程序 1.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带箭、弩到检录处检录(每项比赛最多可带15支箭) 2.运动员进入后有2min的准备时间。 3.准备时间结束后,由起射线裁判员以口哨宣布比赛开始,时间到以哨声宣布比赛结束(每段都要宣布最后1min),比赛结束时间到而未能射出的箭不再计成绩。 4.每段射完后听到“看靶”口令,运动员、记分员及裁判员均可到靶标处看靶。记分员登记成绩时,运动员须站在1.5m线外不得影响裁判员工作,等成绩统计完毕,经裁判员允许方可拔箭。 5.每段比赛结束将记分牌挂于靶标下公布成绩。 6.每项比赛结束,运动员须在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场地。
(五)成绩及名次评定 1.以现场所确定的成绩为最后成绩。 2.凡箭已脱离弯槽,射手在起射线内用手无法捡回射出的箭,均记为有效发射。 3.发射箭不中环均算脱靶,碰环线算内环(包括斜插箭)。 4.如箭脱落以箭孔计算成绩。 5.名次评定按总环数多少,环数高者名次列前,总环数相等看高环箭数,高环箭数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看最后5箭成绩(方法同前),仍相同则名次并列。
(六)判罚 1.错射到别人靶上,均记为脱靶。 2.超出起射线的发射均算脱靶。踩线发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算脱靶。 3.出现多射箭,从本段中扣除最高环数的箭。 4.比赛的运动员在发射区内不得接受任何方式的技术指导,凡违反者,裁判员对指导和被指导者均给予警告,以后每重犯一次,从总成绩中扣除5环。 5.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比赛资格。 (1)违反安全条例经警告不改者。 (2)无故迟到或缺席者(以裁判员点名完毕算)。 (3)不服从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指挥经警告不改者。 (4)无论任何情况下,弄虚作假,伪造成绩者(经调查情况属实)。
(七)故障处理 比赛中发生故障,经裁判员允许可更换弯、箭、弦,也可自行排除,但不延长比赛时间。
(八)安全条例规定 1.严禁在非指定场地训练与发射。 2.未经同意不得搬弄他人的箭弩,也不得随意将箭弩给他人使用。 3.裁判员未下达比赛开始口令前,不得将弯准备成待发状态。 4.比赛中箭应始终指向前方。 5.发射完毕应报告裁判员,放下箭弩等候签字。
(九)疑问、争议和中诉 1.对靶上某支箭的环数发生疑问时,记分员或运动员在拔箭之前可向裁判员提出,由裁判员表决后裁定。 2.如果在拔箭之前,发现记分表上有错误,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经裁判员核实后可予改正。 3.运动员对损坏严重的靶面或其他器材、场地设备有意见,可由本人或教练员向裁判员提出,由裁判员决定修整或撤换。 4.运动员对裁判员的裁决有争议时,在成绩公布30 min内由领队或教练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